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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哲学中“自然”概念的内涵和角色

Zhu Xi's Conception of Nature:Its Connotation and Role

作者简介:吴亚楠,山东高密人,哲学博士,(天津 300350)南开大学哲学院讲师。

原发信息:《现代哲学》第20194期

内容提要:“自然”不仅是道家哲学的重要术语,也是包括朱子在内的儒家哲学的重要术语。在朱熹看来,“自然”是指没有人欲掺杂或造作的,天理本体完全实现自己或者被实现的状态。这包括三种情形:形上本体的先天存在、动植物的当下和人符合天理的行为和实践。“自然”与“天理”的这种密切关系决定了只有符合“自然”的才可能是符合“天理”的,因此“自然”成为我们各类行为的参照标准、过程要求和境界目标,这是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学中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天理”的内涵和特性中,朱熹认为“当然”更切近人事,所以“当然”比“自然”更为重要,这决定了“自然”最终无法拥有像在道家哲学中一样显赫的地位。

关键词:朱熹/自然/天理/当然/道家

一般而言,“自然”主要被看成道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但是实际上儒家对于“自然”也有许多思考①:虽然它不像“仁”“礼”或者“天理”在儒家思想中占有那么显赫的地位,但也是儒家思想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是儒家思想所着力突出的主要精神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儒家“自然”思想的研究,这对于反思儒家思想的特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朱子作为理学的集大成者,对自然概念非常重视。一个最关注的现象是,朱子文献中自然概念的出现频率比“天理”一词还要多出四五百次②。这个数量上的优势似乎直接提示了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学中的重要性,因此可以把朱子哲学中自然概念的意义和使用作为考察的案例,以促进我们对理学乃至整个儒学中“自然”思想的理解,同时加深我们对朱子哲学本身的理解。

一、“自然”概念的内涵

朱子在各种语境中频繁地使用“自然”一词,但并没有自觉地为“自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可能是由于朱子认为自己对“自然”一词的理解,与道家对于“自然”含义的规定以及在它的影响下日常语言中对“自然”一词的使用,非常接近而且并无明显的不同;也可能是因为朱子认为“自然”一词很难从正面通过概念定义的方式来表述它的内涵,相反可以通过对其反面的“非自然”因素或者现象的否定,来呈现“自然”的究竟所指。这两种情况在朱子哲学中可能同时存在。这决定了我们想要了解朱子对自然概念的规定,就需要首先从其对“非自然”之情况的排除开始。

(一)非人所为

在朱子的各种文本中,我们时常看到类似如下的一些表达,比如:

故人之与人自为同类,而物莫得以班焉,乃天理人心之自然,非有所造作而故为是等差也。③

诚是实理,自然不假修为者也。④

太极乃两仪、四象、八卦之理……故自此而生一阴一阳,乃为两仪,而四象、八卦又是从此生,皆有自然次第,不由人力安排。⑤

这三段话虽然讨论的对象有所不同,但都涉及朱子对自然概念的理解。在朱子看来,“自然”意味着“非有所造作”“不假修为”和“不由人力安排”,从反面而言就是“非人所为”,从正面而言则是指没有人为因素参与的本然或者天然。具体来说,这个看似简单的理解有其复杂性的一面,因此对它的讨论尚需进一步细化。

只从“非人所为”的要求来看,满足这个条件的情况可以大致总结为两种:其一,本体之自然。比如上文提及的“天理人心之自然”“诚是实理自然”都属于这种情况。在朱子哲学中,形上本体就是洁净空阔的“理”世界,或者与“理”异取同体⑥的其他本体,比如“道”“天”“性”等,它们在逻辑或者形而上的意义上,皆在“气”之先,故而其中没有人为因素的参与,也就是“自然”的存在,我们把这种情况标记为A。其二,人与物之自然。这是用来指明在形而下领域中,人和物当下直接呈现出的自然状态或面貌,又可以分为B人的现实自然和C动植物的现实自然⑦两类。就前者来说,比如“果以徒然之敬为不足事,而必待其自然乎?”⑧这句话出自朱子答复方耕道的书信。方耕道提出的诸多问题中就有一个牵涉到对于主敬用功的质疑,他认为必要“有所见然后有所主”。朱熹反对这种观点,首先根据程子“未有致知而不在敬者”的发明作以驳斥,然后指出,按照方耕道的观点,既然认为没有致知为其前提的主敬用功不足以依恃,那么在未致知之前难道就要顺由着性情当下的自然情状而不加以调整和节制吗?所以这句引文的“自然”不是指向前文所论的A的情况,而是指向了当下现实的直接呈现。在此处的言说中,朱熹明显给予它的是一种价值上的否定判断,这是因为人在现实中的“自然”,必然与人之本性,即与天理相统一的天地之性存在一定距离。如果按照A所说,人的本性是“自然”的,那么人的这种现实的“自然”其实是“非自然”的。不过,这种用法并不是朱子常见的一种用法,因为“自然”在朱子哲学中更多时候并不是强调一种负面意义,相反它是体会朱子哲学核心精神的主要维度,故而我们也不把B的情况作为朱子“自然”概念的典型用法,后面的讨论暂时将其排除在外。而虽然朱子对人的现实情状的自然面貌给予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但如果就动植物而言,它们的自然本来就是中性的,无所谓好坏,所以我们无法对之直接给予一种价值的否定判断。这种“非人所为”的情况符合朱子对“自然”之理解⑨,即C情况。

(二)非人所能为

关于如何理解朱子的“自然”概念,我们还会发现另一类文本,比如:

君臣之义,根于情性之自然,非人之所能为也。⑩

大衍之数五十,盖以河图中宫天五乘地十而得之。至用以筮,则又止用四十有九,盖皆出于理势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损益也。(11)

圣人只是见得分明,便只依本画出,元不曾用一毫智力添助。盖本不烦智力之助,亦不容智力得以助于其间也。(12)

这几段文本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从人力“能”与“不能”参与的角度来谈论“自然”的意义。朱子认为无论是以“君臣之义”为代表的人伦道理,还是以《易》之象数为代表的自然物理,它们都是客观必然的,因此人力无法参与其间,这是“自然”的意义所在,我们把这种情况代称为D。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既然是发明人所不能参与之义,那么它显然只是围绕形上本体的一种发明,因为形而下的层面中,人的符合本体的行为已经属于人为的范围;而物的自然状态是人可以干涉和影响的。其二,“非人所能为”其实就是“必然”的意思,结合上文所言,D所体现的实际上是本体的必然性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并不是从“自然”中直接分析出“必然”的意涵,“自然”所以与“必然”存在关联,是以“天理”或者其他异取同体的本体为中介而实现的。

(三)非人所强为

在朱子哲学中,“自然”并不仅仅指向本体或者动植物的现实存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现实中人的一切行为都要被归为“非自然”的范围,“自然”问题的现实意义就被削减了。因此,除了上述的“自然”含义,朱子哲学中还有一种“自然”的含义,即人的符合本体之“自然”的行为或实践,我们把这种情况代称为E。E的内部包含很多不同的情形。例如,理学的共同目标是令学子们变易气质,成就圣贤品格,因此工夫论非常重要。那么,严肃而必要的道德工夫实践,难道因为其中有学子们“自明而诚”的勉力而成为不“自然”的行为吗?显然,朱子的答案是否定的。在他看来,符合本体的要求,顺从天理和本性去努力,勿忘勿助之间就是“自然”的体现(13)。为了方便下文的讨论,先把上文分析的三种情况列出一个表格:

“自然”概念 形而上 形而下

“非人所为”(A) “非人所为”(C)

“非人所能为”(D)/必然 “非人所强为”(E)

通过这个表格,我们可以进一步提炼和分析:首先,这三种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非人所为”之A与“非人所能为”之D都属于对形上本体的发明;二是“非人所为”之C和“非人所强为”之E是对形下世界中的自然物或人,呈现或者符合本体之状态或者行为的一种发明。综合而言,它们或者直接言说本体,或者根据于本体,因而,朱子哲学中“自然”的本质即是天理本体实现自己或者被实现的状态。其次,“天理”的实现或者被实现的状态,就是没有“人欲”干扰的状态,所以前述朱子对于“人为”的三种不同形式否定的共同特点在于否定“人欲”的诸种掺杂或者造作;换言之,朱子认为“自然”的真意在于对“人欲”的排除。再次,在朱子哲学中,“天理”的核心含义在于“当然”,所以“自然”作为“天理”的实现或者被实现的状态,也就必然具有当然的特性。对此,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既然“自然”的也是“当然”的,那么“自然”理所当然就成为朱子学中一种重要的行为标准和精神,这是“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原因之一;其二,“当然”并不是从“自然”概念中直接分析出的,而是以“天理”为逻辑中介而实现的,“自然”与“当然”各有不同的概念功能,所以它们既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区别的。

综上,朱子对“自然”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自然”是指没有人欲掺杂或造作的,天理本体完全实现自己或者被实现的状态;第二,“自然”体现在本体的存在、动植物的当下和人符合天理的行为与实践当中;第三,“自然”的也是“当然”的,但作为概念两者并不等同。